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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本公司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金融友善服務準則配合辦理本服務準則項目,服務準則之內容如下列所示: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第一條(目的)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基本權利、平等及合理便利之金融服務,並為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無障礙金融服務,並提升會員服務品質,營造友善金融環境,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金融友善服務準則」,訂定本公司金融友善服務準則(以下稱本準則)並落實執行,以資遵循。

第二條(範圍)

本公司應秉持主動及友善服務態度,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友善服務措施,其範圍應包括環境、溝通、服務、商品、資訊等無障礙措施,並不得有歧視性之行為。

第三條(環境)

本公司應於營業處所設置無障礙設施或指派專人服務身心障礙者。

第四條(溝通及服務)
  • 一、

    本公司於身心障礙者臨櫃辦理金融業務時,應充分告知需提供之資料,協助其填具相關申請書據,如依法有見證等需求,應尊重身心障礙者之選擇,提供相關協助,並應秉持公正、客觀與不歧視之立場就申請書據進行審查。

  • 二、

    本公司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開戶友善服務措施,並引導身心障礙者採用合適之交易方式。

第五條(資訊公告)

本公司應於網站上公告配合本準則所辦理之相關友善金融措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 券商 公會等機構轉知之友善金融措施相關資訊。

第六條 (權益保障)

本公司應提供身心障礙者溝通、諮詢及申訴之管道,以維護其表達意見之權益。

第七條(訓練與獎勵)
  • 一、

    本公司 之 董事、負責人、高階管理人員、開戶人員及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金融友善 服務相關 教育訓練課程。

  • 二、

    為共同推動金融友善環境,對於友善服務績效優良之同仁,得依本公司 「員工獎懲辦法 」提報獎勵 。

第八條(定期檢核)

本公司應就本準則所列情事每年進行檢核,如有缺失應逕行改善。

第九條(執行單位)

本準則 除教育訓練 由總經理室人力資源組 辦理 外,其餘事項由經紀業務處負責 。

第十條(權責單位)

本準則之權責單位為經紀業務處。

第十一條

相關作業依「金融友善服務實務作業指引」辦理。

第十二條

本準則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準則 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訂定。